(一)數字金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數字鴻溝問題顯現
我國數字金融發展面臨著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一方面,數字金融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目前,中國農村仍有部分地區未能實現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的全地域覆蓋,偏遠地區的互聯網和移動通信可達性更差。《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6月,我國城鎮地區互聯網用戶普及率為82.9%,遠遠高于農村地區的58.8%。由于數字金融發展依托于互聯網基礎設施,城鄉之間互聯網普及率的巨大差異造成了城鄉之間數字金融發展的差異。以支付為例,《中國鄉村振興綜合調查研究報告2021》顯示,農戶最主要的小額支付手段仍是現金,70.52%的樣本農戶首選現金支付,其次為微信支付,占23.73%。另一方面,數字金融發展在地區之間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以北京大學數字普惠金融指數來看,2021年數字普惠金融指數得分最高的上海市是得分最低的青海省的1.4倍(圖1)。同時,數字普惠金融的發展具有空間集聚性,并不能完全擺脫地理限制。東部沿海地區數字普惠金融發展水平高,其周邊城市的數字普惠金融發展水平也偏高;但是,中西部城市及其周邊城市數字普惠金融發展水平都偏低[9]。
(二)數據安全與治理問題突出,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難度
數字技術具有更新換代頻繁、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等特點,科技與金融的深度融合,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應用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第一,數據安全風險增大。平臺企業間競爭愈發激烈,越來越重視數據要素這一核心競爭資源。部分互聯網平臺通過構建生態體系,以“免費”服務的方式,強制授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甚至違規違法使用用戶敏感信息獲益。例如,一些金融APP存在高危漏洞、隱蔽收集用戶信息等安全風險,以竊取數據為主要目的攻擊事件越來越頻繁。第二,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現象頻發。一些平臺企業利用算法黑箱特性實施差別定價(如產生信貸供給歧視、誘導過度借貸等問題),與同業達成“算法共謀”形成市場壟斷,并利用信息推薦技術,蓄意構建充斥高風險金融產品服務的信息繭房,阻礙消費者自主選擇。第三,金融消費者保護難度加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數字化場景下可能被放大,金融消費者受詐騙侵害等風險不容忽視。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短信、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發布貸款、理財、投資等虛假信息,甚至利用非法獲取的消費者金融信息編造賬戶凍結、涉及刑事案件等虛假情形,騙取消費者資金。同時,部分金融消費者因線下業務辦理不暢,被動選擇線上模式,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未能有效識別詐騙信息,導致財產安全受侵害的潛在風險增加。第四,限制競爭問題凸顯。一些金融科技平臺通常涉獵多個業務領域,在電商、社交、出行等其他數字經濟平臺兼具渠道和流量優勢,用戶基礎龐大、業務數據豐富,又得益于數字經濟的網絡外部性特點,使其在短時間內便擁有了近乎壟斷性的市場競爭優勢。強迫“二選一”是限制競爭最為常見的現象。部分平臺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利用網絡效應進行不公平競爭,形成“贏家通吃”的壟斷局面,甚至可能引發“大而不能倒”風險。
(三)金融產品同質化競爭加劇,市場秩序亟需規范
數字金融行業的競爭日趨加劇,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近幾年,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運用,各大金融機構和其他行業的頭部企業紛紛加入消費信貸領域。一是消費信貸行業競爭程度不斷加劇。在消費信貸供給規模迅速擴大、需求潛力逐漸下降背景下,消費信貸市場也從供給不足的賣方市場逐步轉向供求平衡,甚至出現供給過剩的買方市場,由藍海市場逐漸轉入紅海市場。市場競爭程度日益加劇,競爭不足的格局逐漸轉向充分競爭,甚至過度競爭,使得消費信貸行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二是消費信貸行業競爭方式逐步改變。這主要表現為消費信貸行業逐漸從增量客戶競爭轉向存量客戶的競爭,從不同客群、不同產品之間的差異化競爭轉向相同客群、同類產品之間同質化的價格競爭,從低水平的市場規模競爭轉向高水平的服務質量的競爭,從產品和價格的競爭逐步轉向內部技術和管理能力的競爭。
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程度日益加劇,增加了企業開展消費信貸數字化業務并取得競爭優勢的難度,導致各消費信貸機構的營銷成本日益上升;管理難度加大導致管理成本不斷上升,整個經營成本趨于上升。同時,價格競爭必然使得消費信貸產品定價不斷下降,造成市場收益率趨于下降。
(四)金融風險不確定性上升,可持續性發展有待評估
數字金融的發展放大了信貸的順周期性,并增加了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在信貸領域,金融科技企業往往提供短期信貸,與長期貸款相比在經濟低迷時更容易受到消費者信心不足的影響,加之由于缺乏激勵機制,這些企業準確評估貸款質量和客戶信用水平的動機可能沒有傳統金融機構那么強烈。在投資領域,金融科技企業對于相同算法的依賴會導致投資策略的相關性上升,風險難以收斂,從而放大資產的順周期波動。新技術的應用使得客戶可以更加自由地在不同的存儲賬戶和共同基金之間做出更有利于收益的選擇,這在提高了投資效率的同時也加大了數字金融的流動性風險,金融科技企業在貨幣市場基金領域的業務開展使得這一情況變得更加復雜。
作為典型的數字金融產品,數字消費信貸的發展極大提升了金融的服務范圍、業務規模及其普惠性和觸達性,但由于消費信貸的本身特征,部分消費信貸企業出現較高不良率的現象。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消費信貸具備信貸額度小、門檻低、審批放款快以及較少涉及抵質押擔保的特點,疊加消費信貸完全基于個人信用而沒有抵押擔保,貸款人違約成本較低。與此同時,互聯網消費信貸客戶群體是沒有征信記錄或信用較低、難以從傳統渠道獲得貸款的長尾人群,客戶償債能力較弱,更容易出現逾期還款、無法還款甚至惡意拒償的問題。另一方面,近幾年隨著銀行資本約束趨緊,商業銀行對公業務發展受到限制,紛紛加大對零售業務布局與投入,提高個人消費信貸比例。特別是在新的風控數據、風控手段以及金融科技服務商的介入下,高回報的信用類消費貸款在個人貸款結構中占比不斷提升。但是,消費貸款因具備額度低、期限短、無抵押等特點,對于貸后資產管理的要求也相對較高,而零售貸款余額規模的快速上升、用戶群體逐漸下沉等原因帶來了更大規模的消費貸款不良資產余額,導致消費貸款不良資產處置需求規模增加。2020年以來,疊加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環境的影響,消費信貸企業不良貸款率逐漸上升。據研究,在疫情爆發前,金融科技貸款的逾期率在2%—5%之間,而在疫情爆發后的5個月,金融科技貸款的逾期率超過了20%[10]。
(五)“創新—穩定”權衡難度加大,需要轉變監管模式
數字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速度遠遠滯后數字金融的發展速度。目前監管部門仍然使用針對傳統金融業制定的監管策略來監管數字金融行業,沒有充分考慮到數字金融的獨特性,從而導致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難以很好地評估和管理風險。例如,雖然互聯網銀行已經成為當前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獲得金融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其仍然適用和普通商業銀行一樣的監管制度。針對互聯網銀行的監管,目前參考城市商業銀行標準,但事實上其業務模式和產品服務又與傳統商業銀行存在明顯差異,造成在執行各項政策時容易出現不對等或不一致的情況。一方面,如果金融科技企業被要求完全遵守傳統的監管法律法規,那么企業將面臨巨大的合規成本壓力,甚至最終放棄創新計劃。另一方面,若給予其特權免除合規要求,又會使監管工作陷入“雙重標準”的執法困境及創新風險無法防控的困境。
數字金融發展表現出明顯的跨界性,既包括科技與金融領域的跨界,也包括其與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方面的融合。同時,這種跨界是行業層面甚至是體系層面的跨界,比金融領域的綜合化經營更加復雜。以最常見的大科技金融線上信貸為例,除使用自有資金開展業務以外,其與持牌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合作開展的助貸和聯合貸款正在考驗著監管的智慧和能力。為金融機構提供風控支持是助貸和聯合貸款業務的主要模式。然而,在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缺乏風險控制意識,將授信決策、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完全外包給科技合作機構,將助貸機構給出的授信建議直接轉化為自己對客戶的最終授信決策。有的金融機構作為全部出資人并不承擔信用風險,而是將全部風險通過兜底協議轉嫁給科技合作機構,這極易產生道德風險。上述新問題對傳統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監管的統籌協調能力、監管科技的應用能力等亟待全面提升。
來源: 盤古智庫